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通知》规定,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据悉,五部委于今年2月公布2007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目前,我国的汽车出口业务正在进入一个出口越多、利润越少的怪圈,在此背景下,提高汽车出口准入门槛、规范出口秩序已是当务之急。
1月1日 车船税施行新规
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节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以及调整了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8月 444款超标车型停产
8月,国家发改会2007年第40号公告公布了根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第一阶段限值要求,审查核准的第二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其中,符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有95家生产企业的2374个车型;不符合标准的有444个车型,涉及55家生产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车型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
11月1日 新能源车也要准生证
1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要进入新能源车生产领域的汽车企业,需要在经过比轿车项目审批更严格的新能源车项目审批后,方能拿到项目上马的“绿色通行证”。新发布的《规则》首次明确了新能源车概念,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与此同时,《规则》对企业上马新能源车项目设定了15道“准生”门槛,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一项是,企业需要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此外,企业即便取得了新能源准入资格,仍需在商业化阶段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根据《规则》规定,新能源汽车发展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但也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成熟期产品则与常规汽车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也与常规车辆相同。
四大新政7月1日实施
报废车牌新车可继续使用
公安部推出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前十项措施于7月1日起实施。该措施第八项明确指出,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同时也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车号牌。
车船税随交强险一起缴纳



